索引號: | 11341702000111222F/202307-00015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發文機關: | 寧國市政府(辦公室) | 主體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寧政規 |
成文日期: | 2023-07-17 | 發布日期: | 2023-07-17 |
發文字號: | 寧政規〔2023〕7 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標 題: | 寧國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市水庫移民服務中心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4037658 |
寧國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地補償和
移民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2023〕7 號
寧墩鎮人民政府、萬家鄉人民政府,萬家水庫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單位:
《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國市人民政府
2023 年7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國務院令第 679 號 )《安徽 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水庫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條 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則: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大中型水庫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 二 )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保障移民合法權益。
( 三 ) 堅持開發性移民方針,通過前期補償補助和后期扶持相結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產生活。
( 四 ) 堅持因地制宜、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原則,推動移民安置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實物補償
第四條 實物指標調查基準日為《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寧國萬家水庫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 告》(皖政秘〔2021〕217 號 ) 發布之日,即 2021年11月3日。
第五條 實物指標范圍為《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 中明確的水庫淹沒區、樞紐工程建設區及附屬工程建設征收 ( 收回) 范圍涉及的土地、房屋及附屬建 (構) 筑物、 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農村集體設施、行政事業單位及專項設施等。
第六條 補償補助標準及辦法
( 一 ) 征收 ( 收回) 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 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 號 ) 執行。
( 二 ) 房屋及附屬建 (構) 筑物、裝修補償標準按照《關于印發寧國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寧政辦〔2020〕27 號 ) 執行。
( 三 ) 青苗補償標準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補償工作的通知》(寧政辦〔2021〕9 號 ) 執行。
( 四 ) 農村小型專項設施、農副業設施及民間信仰設施根據 功能恢復及權屬給予合理貨幣補償。
( 五 ) 交通工程、通信工程、廣播電視工程、水利水電、 電力工程等專項設施,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方案、項目業主與所有權人的相關約定進行改復建或者補償。
( 六 ) 對影響涉及的墳墓遷移按照《關于印發寧國市墳墓遷移補助標準的通知》(寧政辦〔2017〕33 號 ) 執行。
第七條 對積極配合征地和移民工作的,參照《寧國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寧政規〔2020〕 2 號 ) 第十四條第 ( 一 ) 款之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第八條 實物補償的其它規定
( 一 ) 在土地征收范圍內有多處房屋的,應以戶為單位合并計算后補償。
( 二 ) 實物權屬有爭議的,按先處理爭議后補償的原則,待權屬確認后予以補償。如當事人一直未處理爭議而影響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 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移民在簽訂協議時因隱瞞轉讓、抵押、分割、繼承、 查封等事實而產生的糾紛, 由其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章 搬遷安置人口認定
第十條 搬遷安置人口認定范圍是指安徽寧國萬家水庫建設征遷工作中, 因原有住房拆遷需要安置的人口。具體涉及寧國市萬家鄉萬家村和寧墩鎮黃崗村、南陽村。
第十一條 搬遷范圍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移民搬遷安置人口:
( 一 ) 戶籍、住房和主要生產資料均在搬遷范圍內的農村居民。
( 二 ) 戶籍臨時轉出的現役義務兵和三期以下士官、全日制普通大中專在校生 (含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正在服刑的人員。
( 三 ) 戶籍尚未入冊的新生兒及政策外出生的人口。
( 四 )夫妻一方有戶籍在冊但尚未辦理戶籍遷入的婚嫁人口, 地方政府需出具同意戶籍遷入并已長期居住證明。
( 五 ) 因父或母再婚但尚未辦理戶籍遷入的未婚隨遷子女, 或雖滿18周歲但在全日制學校讀書的子女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子女。
( 六 ) 已經辦理合法領養手續的養子女。
( 七 ) 其他可以認定為移民搬遷安置人口情形的。
第十二條 戶籍在搬遷范圍內的下列人口不認定為移民搬遷安置人 口:
( 一 ) 根據國務院關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 和移民安置條例》及《安徽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登記辦法》中規定的不能核定登記為扶持人口的。
( 二 ) 土地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死亡,戶籍應當注銷而尚未注銷的人 口。
( 三 )搬遷范圍內無房產和生產資料,戶籍掛靠的外來人口。
( 四 ) 其他不應認定為移民搬遷安置人口情形的。
第十三條 移民搬遷人口認定時間以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公告發布之日為準。
第四章 搬遷安置
第十四條 移民搬遷安置以戶為單位。實物復核調查后,移民戶原則上不得分戶;但依據戶籍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分戶條件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五條 搬遷安置方式分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兩種方式,搬遷安置戶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第十六條 集中安置是指集中建立居民點,統一布局的搬遷安置方式。
第十七條 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由萬家鄉和寧墩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并在統一規劃設計的基礎上,按照每戶建房用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的標準,提供建房設計圖紙供移民戶選擇。 移民戶按照其選定的建房用地面積和建房設計圖自行建房。
第十八條 分散安置是指由移民自行解決住房的搬遷安置方式。
第十九條 選擇分散安置的移民戶建房按照《寧國市加強農 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意見》( 寧政辦〔2020〕23 號 ) 執行,萬家鄉和寧墩鎮會同相關部門為其建房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條 移民安置獎勵。移民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交房搬遷的,享受一次性移民安置獎勵,獎勵標準按 4 萬元/戶、3 萬元/戶、2 萬元/戶三個 標準執行。 獎勵時間的界定根據工程建設需要, 由寧國萬家水庫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確定。
上述“戶”的認定按照《寧國市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意見》(寧政辦〔2020〕23 號 ) 中“一戶一宅”的要求及主體房進行認定,一戶多宅、一宅多戶均按一戶計算。
第二十一條 移民中的建房特殊困難戶, 由其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寧國萬家水庫征收征遷移民安置工作組同意后,享受一定的建房困難補助。
第五章 生產安置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在前期移民意愿調查的基礎上,移民生產安置實行以自謀職業和養老保障為主、農業安置為輔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三條 自謀職業是指按政策對被征收土地給予補償后,由移民依靠自身能力自主謀求生產出路的安置方式。對選擇自謀職業安置方式的移民,萬家鄉和寧墩鎮應會同相關部門,為其生產生活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障是指征地后以家庭為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人員,符合《寧國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寧政規〔2016〕9 號 ) 相關規定的,將其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五條 農業安置是指土地資源相對豐富,通過組內調劑土地,輔以切實可行的生產發展措施的安置方式。農業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村組實際和移民意愿綜合分析確定。
第六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在上級相關部門的指導和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 由寧國萬家水庫征收征遷移民安置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屬地鄉鎮及市直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確保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有序推進。
第二十七條 工作組及屬地鄉鎮、市直有關單位要加強移民檔案管理,及時妥善做好各項檔案資料的歸檔、保管工作,確保移民檔案完整、準確、規范、安全。
第二十八條 工作組及屬地鄉鎮、市直有關單位要加強移民資金管理,移民資金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 挪用、貪污、揮霍移民資金。市紀委監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九條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寧國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務管理中心和水庫移民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